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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出新規范了,該標準保證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施工質量,確保系統正常進行。今天我們分享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相關內容。
一、系統工作時間
系統應急啟動后,在蓄電池電源供電時的持續工作時間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應小于1.5h。
2. 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和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應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應少于0.5h。
4. 城市交通隧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一、二類隧道不應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應小于2.0h。
2)三、四類不應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應小于1.5h。
5. 本條第1款~第4款規定的場所中,當按照相關規定設計時,持續工作時間應分別增加設計文件規定的燈具持續應急點亮時間。
6. 集中電源的蓄電池組和燈具自帶蓄電池達到使用壽命周期后標稱的剩余容量應保證放電時間滿足本條款第1款~第5款規定的持續工作時間。
二、供配電
系統配電應根據系統的類型、燈具的設置部位、燈具的供電方式進行設計。燈具的電源應由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組成,且蓄電池電源的供電方式分為集中電源供電方式和燈具自帶蓄電池供電方式。燈具的供電和電源轉換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燈具采用集中電源供電時,燈具的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應由集中電源提供,燈具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內部實現輸出轉換后應由同一配電回路為燈具供電。
2. 當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燈具的主電源應通過應急照明配電箱一級分配電后為燈具供電,應急照明配電性的主電源輸出斷開后,燈具應自動轉入自帶蓄電池供電。
三、燈具安裝
1. 一般規定
1)燈具應固定安裝在不燃性墻體或不燃性裝修材料上,不應安裝在門窗或其他可移動的物體上。
2)燈具在頂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裝時,照明燈可采用嵌頂、吸頂和吊裝式安裝;標志燈可采用吸頂和吊裝式安裝,室內高度大于3.5m的場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標志燈宜采用吊裝式安裝。
3)燈具采用吊裝式安裝時,應采用金屬吊桿或吊鏈,吊桿或吊鏈上端應固定在建筑構件上。
2. 照明燈安裝
1)照明燈應安裝在頂棚上。
2)當條件限制時,照明燈可安裝在走道側面墻上,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安裝高度不應在距地面1~2m之間。
在距地面1m以下側面墻上安裝時,應保證光線照射在燈具的水平線以下。
3)照明燈不應安裝在地面上。
3. 標志燈安裝
1.標志燈的標志面宜與疏散方向垂直。
2.方向標志燈應保證標志燈的箭頭指示方向與疏散指示方案一致。
3.方向標志燈當安裝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標志燈應安裝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
2)標志燈的所有金屬構件應采用耐腐蝕構件或做防腐處理,標志燈配電、通信電路的連接應采用密封膠密封。
3)標志燈表面應與地面平行,高于地面距離不應大于3mm,標志燈邊緣與地面垂直距離高度不應大于1mm。
4.樓層標志燈應安裝在樓梯間內朝向樓梯的正面墻上,標志燈底邊距地面的高度宜為2.2m~2.5m。
四、檢測驗收準則
系統檢測、驗收結果判定準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A類項目不合格數量應為0,B類項目不合格數量應小于或等于2,b類項目不合格數量加上C類項目不合格數量應小于或等于檢查項目數量的5%的,系統檢測、驗收結果應為合格。